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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1]19号),设置太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编办),为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市委的工作机构,又是市政府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法规、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以下简称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三)研究拟定全市行政管理体制与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拟定市级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及配套措施,协调市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工作。
(四)审核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县(市、区)、乡(镇)、街办搞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工作。
(五)审核市委、市政府各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方案,协调市委各部门之间、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市委各部门和市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市与县(市、区)之间的职责分工,科学配置各部门的职能。
(六)审核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七)负责审核市级各类机关编制比例的调整分配,审核市级党政群各部门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调整,审核县(市、区)属科级党政群机关机构的增设,审批县(市、区)属科级党政群众机关在机构数量限额内的调整。
(八)研究拟定全市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方案;审核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审核市委、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审批市级副县以下经济组织、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机构的增设变更;审批县(市、区)属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的增设和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机构的增设;审批县(市、区)新增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编制。
(九)负责市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的审核、签发和管理,审核市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及领导职数的使用。
(十)负责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直事业单位评估、法人登记、公告和年检工作。
(十一)指导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的工作。
(十二)监督检查全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的工作和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及机构改革方案的执行情况,并报告市编委及市委、市政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编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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